地名之緣起與演變
荷蘭時期 1624 ~ 1662
明天啟四年(公元1624年),荷人自澎湖敗退,入據台灣本島,以台南為中心,將台灣本島劃為北部(台南以北),南部(台南以南),卑南(台東),淡水等四區。其統治勢力南伸至琉球嶼,大約崇禎六年(公元1634年)左右,據台灣撫墾志載:「居於小琉球島之『番社』,其眾千餘,兇悍異常,常加害荷人及中國移民,曾數討未服。」
崇禎九年(公元一六三七年),荷蘭第四任總督普杜曼又統率荷兵百餘,及新港社土番百餘,與若干放索社土著(今屏東縣林邊鄉)前往小琉球征剿。當時小琉球住有土著千餘人,前曾經殺害荷輪金獅子號船員,並常迫害漢人,荷人乃決意報仇。
以後,荷人將土著圍堵於其所隱藏場所及洞窟內,而以飢餓、放火等方法迫其就範,殺戮其三百以上,俘虜男女老幼七百餘,以船隻五艘運往安平,壯男供勞役,女則配予新港社土著為妻此後多次派兵搜捕逃脫之土著,並將該島嶼租予漢人耕作(據台灣省通志同冑固有文化歷代治理篇),從此琉球嶼土著絕跡,亦即小琉球曾被稱砂瑪磯之緣起也。
明鄭時期 1662 ~ 1683
明永曆十五年(公元一六六一年)鄭成功驅荷蘭人領有台灣,於十二月 三日祀山川神祇,以陳永華為謀主,闢荒,設官制改台灣為「東都」,改赤嵌樓為「水天府」,以熱蘭遮城為「安平鎮」,以舊荷蘭政廳為王府,北路一帶置「天興縣」(當時之開化里,今之佳里地方),南路一帶置「萬年縣」(今之鳳山地方),並於澎湖設安撫司,以創設台灣設置郡縣之始。
更以周全斌總督承天府南北兩路,任官撫番,振飭綱紀,立法嚴明,愛民如子,因此,閩南沿海移民,聞風而至者甚多,時琉球嶼隸屬於萬年縣治之行政區域。
明永曆十六年(清康熙元年、公元一六六二年)成功薨,世子經繼立,仍懷復明之志,於永曆十八年(清康熙三年、公元一六六四年)改東都為「東寧」,改天興、萬年二縣為二州,設安撫司於南(鳳山地方)北(嘉義地方)二路及澎湖劃府治為四坊,坊置簽首,理民事,制酃為廿四里,里置鄉長,行鄉治之制(據沈光學平台灣序),當時琉球隸屬治於萬年縣。
鄭氏三代於台灣之郡縣建制,無疑是中華文化之一環,台灣孤懸海外,甫入版圖,立即行使郡縣制度,而消化延之,足以說明吾土吾民,血肉相承之關係。
鄭時代,實行兵屯,獎勵耕作,以限於人力,開闢區域,大玫仍以今之台南為中心,下淡水溪以南之地尚屬毒惡瘴地。其實除東港一隅及新園、萬丹之地,似有小集團漢人入墾之跡象,以及於瑯喬一帶置兵屯墾外,整個屏東平野盡為番社,三五成群,建立於山麓水涯之間,而位於東港西南海面之琉球嶼,或亦有漢人之足跡。
清領時期 1683 ~ 1895
永曆卅二年(清康熙十七年、公元一六七八年),清軍大舉進攻台灣,鄭軍雖寡不敵眾,仍奮勇抗戰一載。嗣經卒於永曆卅五年(清康熙二十年、公元一六八一年)正月,其子克塽繼位,幼弱無能,不堪統率文武幕僚,人心漸趨離散,清軍復於永曆三十七年(清康熙二十二年、公元一六八三年)福建水師提督施琅(按施琅原為鄭成功初舉義之幹部,個性倔強,不肯輕易下人,而成功則命令必求貫徹,用法極嚴,不稍寬假,二人內心各存不滿,永曆五年(公元一六五一年)因施琅捕殺一改投成功之清兵,彼此破裂,施琅父及弟顯被誅,琅則走降清軍,成為日後鄭氏之勁敵大患。)率兵攻台,鄭軍不支,終於同年七月十九日向清軍投降,鄭氏父子三代領台二十三年(公元一六六一年~一六八三年)於是告終。
一六四四年清兵入關,中國內陸連年干戈,沿海各省居民因避內亂遷台者眾,散布於台島西部一帶,少數人住在琉球嶼。康熙六十年(一七二 一年)清延平復朱一貴事件後,將琉球嶼連同卑南覓、瑯喬等地列為禁地。清同治三年(公元一八六四年)清廷設台灣府,下置台灣、鳳山、 諸羅三縣。琉球嶼屬鳳山縣管轄,嶼上設六澳、六莊,是年眾水師汎官一員、目兵二十四員,屯守於白沙尾澳,是為小琉球駐軍之始。光緒十一年,台灣著手建省,巡撫劉銘傳奏准「量丈田畝、清查賦稅」以增加稅收並藉以建立土地制度之基礎。當中經編製保甲、清丈、改賦以及發給丈單,先後歷時六年之久,當清丈完成後,鳳山縣編制有土地「簡明總括圖冊」,其時琉球與今的新園鄉,合稱「琉球新園里」。
清朝公元一六八三年領有台灣,一八九五年割予日本,前後計二百十二年。琉球嶼自公元一七二一年(康熙六十年)與卑南覓、瑯喬奉禁列為化外,禁絕漢民往來。迄一八七五年(光緒元年)行開山撫番政策時,前後凡一百五十四年,始於開放,正式納入鳳山縣治之下。
日治時期 1895 ~ 1945
光緒二十一年(日明治二十八年、公元一八九五年),日人入據台灣,六月十七日行始政典禮於台北市,設總督於善後局(前台灣巡撫衙署址),以海軍上將樺山資紀為第一任總督,施行軍政,置軍政、民政兩局,地方行政,全台設三縣(台北、台灣、台南)一廳(澎湖島)。
日本佔據台灣後歷經施政上的改制
一、光緒二十一年八月改為一縣(台北)、二民政支部(台灣、台南)、一廳(澎湖島),台南民政支部下分置安平、鳳山、恆春、台東四出張所,甚時琉球隸屬於鳳山出張所。
二、光緒二十七年(日明治三十四年、公元一九零一年)廢三級制,改為總督府廳之二級制,全台島設置二十廳,將原鳳山縣轄劃分鳳山、蕃薯療(旗山)、阿猴(屏東)、恆春等四廳,而阿猴廳下分設東港、阿里港、枋寮等支廳,由警部擔任支廳長,時琉球庄改為琉球區,置區役場,隸屬阿猴廳東港支廳管轄。
三、光緒二十四年(日明治三十一年、公元一八九八年)八月卅一日,台灣總督府公保條例(按保甲制度淵源於宋朝之王安石)以十戶為甲,十甲為保,甲有甲長,保有保正,作為警察之補助機關。另就每保選拔壯丁十名,由數保聯合組織壯丁團,以輔助警察力量之不足,其實琉球嶼計置五保,並有壯丁團之設置。保甲制度一直推行至民國三十四年(日昭和二十年、公元一九四五年)台灣光復前為止,此為台灣官制及疆域變遷之第二次大改革。
四、清宣統元年(日明治四十二年、公元一九零九年)南北縱貫鐵路(台北-高雄)全線通車,對各項開發事業如製糖業、樟腦業、製茶業、製鹽業以及礦山之開發等亦漸具規模,且均為日本資本所獨佔化。時日本為取得台灣之經濟利益及配合統一政策,將前所劃分之行政區域全島二十廳縮編為十二廳(台北、宜蘭、新竹、桃園、南投、台中、嘉義、台南、阿猴、台東、花蓮港、澎湖),廳下設支廳,支廳下設街、庄、區。其時琉球嶼仍屬於阿猴廳東港支廳轄治。
五、民國九年(日大正九年、公元一九二零年)台灣首任文官總督田健次郎,一向主張文官總督制(適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民主思潮高漲)改採同化政策,是年七月公布改定地方官制、改訂行政區域,廢廳設州。州下廢支廳設郡市,於九月間全面改制,將全台設台北、台中、台南、新竹、高雄五州,台東、花蓮港二廳及台北、台中、台南等三市,屏東地區改設四郡,設郡役所,郡有郡守,郡下則設街、庄,街有街長,庄有庄長,隸屬於高雄州。屏東地區各郡管轄如下:屏東郡-屏東街、長興庄、鹽埔庄、高樹庄、里港庄、九塊庄、蕃地。潮州郡-潮州庄、萬巒庄、內埔庄、竹田庄、新埤庄、枋寮庄、枋山庄、蕃地。東港郡-東港街、新園庄、萬丹庄、林邊庄、佳冬庄、琉球庄。恆春郡-恆春庄、車城庄、滿州庄、蕃地。於是琉球廢區役場,復又改置琉球庄,並設庄役場。迄於台灣光復再無變化。(公元一八九五年至第九次改革即公元一九二六年凡三十一年,至台灣光復即一九四五年凡五十年。)
中華民國 1945年以後
民國三十四年(日昭和二十年、公元一九四五年)八月,日本戰敗投降,十月廿五日台灣省慶祝光復,恢復省制,初設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(首任省主席為陳儀),就原有州廳區域改設五大縣(原有之州)、三小縣(原有之廳)、九省轄市、三縣轄市。
民國三十五年一月,各縣市政府分別成立後,縣市(縣轄市)下之行政單位為區(原有的郡)、鎮、鄉(原街、庄)、里、村,並於同年六月增設山地鄉,於屏東市下設東、中、南、北四區,原屏東、潮州、東港、恆春四郡則分別改稱為區,仍因襲日據時期郡役所之轄區,除屏東市外均隸屬於高雄縣。
其實琉球遂廢庄役場而改稱琉球鄉,隸屬於高雄縣東港區署,同年一月廿五日,琉球鄉公所正式成立,由蘇法出任首任鄉長,繼而設置琉球鄉民代表會,許新登當選為第一屆主席,旋許君於十月三日轉任琉球鄉長,原鄉民代表主席缺由王海遞補之,並於同日就職。